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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汕头市中山大学校友会,英文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TOU CITY (SYSUST 或ZSUST)。
  第二条 本会为汕头市中山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校友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二) 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和汕头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 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北路粤通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二) 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 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四) 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五) 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曾在中山大学(含前身院校岭南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包括自学考试、函授、刊授、代培、EMBA)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人愿意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登记入会手续,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北路4号粤通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4-8165155 联系邮箱:st-zs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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